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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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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环保可降解塑料颗粒、改性填充母料及塑料板、管型材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环保   新疆   2024-03-18
信息类别:项目核准批复 所属行业: 商业服务 环保
所属地区:新疆


新疆疆山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华风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型环保可降解塑料颗粒、改性填充母料及塑料板、管型材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34日第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6024万元环保投资196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月恒街3500-99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310.650,北纬44°820.601),租用新疆中疆建置业有限公司1号、2号、5号、6号生产车间新型环保可降解塑料颗粒、改性填充母料及塑料板、管型材项目。项目计划分两期建设,一期在1号生产车间内安装改性填充母料生产线3条和免装卸托盘生产线1条、在2号生产车间内安装新型环保可降解塑料颗粒生产线3、在5号生产车间内安装给排水管材生产线3,二期在6号生产车间内安装中空建筑塑料模板生产线1条,同时一、二期分别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其中不合格产品和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新型环保可降解塑料颗粒400吨、改性填充母料400吨、中空建筑塑料模板200吨、给排水管材300吨、免装卸托盘200。项目冬季生活采暖采用电采暖,车间无需供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生产过程中上料、破碎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装置收集,由管道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挤出成型、吹塑成型、造粒等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5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正常情况不外排,年底一次性排空与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五)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不合格品经破碎后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4974/(一期0.4546/、二期0.0428/)、颗粒物0.0855/(一期0.0741/年、二期0.0114/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2020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型环保可降解塑料颗粒、改性填充母料及塑料板、管型材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疆山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华风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型环保可降解塑料颗粒、改性填充母料及塑料板、管型材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34日第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6024万元环保投资196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月恒街3500-99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310.650,北纬44°820.601),租用新疆中疆建置业有限公司1号、2号、5号、6号生产车间新型环保可降解塑料颗粒、改性填充母料及塑料板、管型材项目。项目计划分两期建设,一期在1号生产车间内安装改性填充母料生产线3条和免装卸托盘生产线1条、在2号生产车间内安装新型环保可降解塑料颗粒生产线3、在5号生产车间内安装给排水管材生产线3,二期在6号生产车间内安装中空建筑塑料模板生产线1条,同时一、二期分别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其中不合格产品和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新型环保可降解塑料颗粒400吨、改性填充母料400吨、中空建筑塑料模板200吨、给排水管材300吨、免装卸托盘200。项目冬季生活采暖采用电采暖,车间无需供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生产过程中上料、破碎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装置收集,由管道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挤出成型、吹塑成型、造粒等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5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正常情况不外排,年底一次性排空与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五)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不合格品经破碎后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4974/(一期0.4546/、二期0.0428/)、颗粒物0.0855/(一期0.0741/年、二期0.0114/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2020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型环保可降解塑料颗粒、改性填充母料及塑料板、管型材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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