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809021 河钢石钢轧钢厂除尘改造招标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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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公 告
1. 招标条件
河钢石钢轧钢厂除尘改造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G1809021)。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在轧钢厂精整探伤线1#线倒棱机和3#线倒棱机的4个倒棱工位分别安装除尘器一台,满足排放要求;在轧钢厂精整探伤线1#修磨机增加1台除尘器,与利旧改造的2#除尘器合并使用。3#、4#合并新建1台除尘器。 1#、2#、3#、4#修磨机做密封除尘罩;改造后除尘满足排放要求;在异型钢线修磨机新上1台除尘器(包括新增空压机),同时安装密封式吸尘罩,吸尘罩将修磨产生的高粉尘空气收集,通过管路由工位引至车间外除尘器,满足排放要求。
2.2 项目建设地点:河钢石钢轧钢厂精整探伤线、异型钢线。
2.3 项目工期:2019年2月28日前安装完成。
2.4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分三个标段
标段一:精整探伤线1#线倒棱机和3#线倒棱机的4个倒棱工位除尘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投产使用。
标段二:精整探伤线1#、2#、3#、4#修磨机除尘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投产使用。
标段三:异型钢线修磨机除尘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投产使用。
2.5合同主要条款、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一、二。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资质:满足以下报名条件均可报名:
① 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 投标人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
③ 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投标人须具备业绩:投标人近五年(2013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环境除尘总承包业绩。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门户网站进行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 2018年9月26日下午17:30。
4.2报名后,请于2018年9月21日起至 2018 年9月2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 时 00 分至 11 时 30分,下午13:30 时 00 分至 17 时30 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河钢集团石钢公司西厂区办公楼三楼303室(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持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验)购买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售后不退。
4.3.1购买招标文件的缴费方式;投标人须由银行基本账户以电汇形式缴纳,付款人必须为投标单位,不能以个人名义代付。投标人在汇款时须注明招标名称、编号,并注明购买招标文件。
银行汇票或电汇收款人:
户 名: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大街支行
账号:13001615208050502561
行号:1051 2106 1050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2上午9时,开标地点;河钢集团石钢公司西厂区办公楼三楼302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报名方式
6.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门户网站、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6.2投标人登录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门户网站进行报名:http://www.csggs.com/招标信息/招标内容/我要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下午17:30。
6.3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网址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投标人登录后点击其二级栏目“推荐信息”中的“推荐招标公告”可免费查阅。
7. 监督及投诉
河钢集团石钢公司纪委电话:0311—86912037 电子邮箱:sggsjw@163.com
河钢集团石钢公司监察部电话:0311—86913757 电子邮箱:sggsjcb@163.com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
邮 编:050031
联 系 人:许占涛、王府宝、刘洋
电 话:0311-86912611、0311-86913035、0311-86913012
传 真:0311-86913685
2018年9月21日
附件一:
轧钢厂除尘改造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号:石钢工程(18)号
立项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轧钢厂除尘改造标段**总承包
工程地点: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的EPC总包方式。
二、工程总承包范围及主要内容:
1.工程主要内容:轧钢厂除尘改造标段** ,内容详见《轧钢厂除尘改造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以工程总承包(EPC)方式,按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工程范围、工期要求,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调试试车、人员培训、考核、工程验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一个满足技术协议和使用性能、质量合格的交钥匙工程。具体详见《技术协议》。
3. 承包范围界限具体详见《技术协议》。
4..承包人承担的设计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经发包人确认。
三、合同工期 :自合同签订后4个月完成,具体工期和开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确认的时间为准。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
四、合同价款
1.满足合同标的及《技术协议》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工程内容,双方同意本“合同项目”的总承包含税价格为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2.合同包干价内容:满足本工程总包合同及《技术协议》的全部费用,包括设计费、设备费(含运杂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施工措施费、材料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设备及材料的装卸费和仓储保管费、安装费、运杂费、税费等)、服务费(总承包管理费、技术服务费、技术专利费、特种设备及专项工程检验检测试验费、联合试运转费、培训费等)、风险金、不可预见费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税费等具备达产达效的所有费用。
3.项目详细费用如下:
A设计技术服务费 | 计万元(含6%税) |
B设备费 | 计 万元(含16%税) |
C建安费 | 计万元(含10%税) |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在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约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做调整。
4.本合同总额包含了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的价值,合同总额为闭口不变价。
五、付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中20%为预付款,计人民币*万元整(大写:*元整)。
2.设计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图纸资料交付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中10%,计人民币*万元整(大写:*元整)。
3.全部设备到货、经双方初验签字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中30%,计人民币*万元整(大写:*元整 )。
4.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完成性能测试后,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0%,计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元整)
5.合同总额的10%余款为质保金,计人民币*万元整(大写:*元整),承包人没有任何违约,质保期结束后无息支付。
7. 发票要求:设计服务费、设备费、建筑安装调试费按照国家规定由承包人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付款发票在第二批付款时与第二批付款金额合并开具,付款前承包人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当收到合同款至90%时,承包人开具全额发票。
8.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支付承兑汇票之日即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六、质量保证标准:按照《技术协议》、施工图纸、国家相关规范验收,经验收须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技术协议》、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对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设备及材料供货及其供货范围内、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负全面的责任,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不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的建安工程、设备、材料等应及时给予修理或更换,以保证合同项目的顺利进行,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详见《技术协议》。
七、 设计
1、 设计文件
1.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及甲方技术协议要求的有关设计图纸、资料及总目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建质【2008】216号)的规定。
1.2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工作,在初步设计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设计管理的具体要求详见《技术协议》。发包人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承担的责任。
1.3在承包人发出施工图后,包括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和错误的修改完善或补充等所有变更,须在变更和补充前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发包人发现设计内容遗漏或不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及行业技术标准或甲方技术协议的要求,承包人应在确保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及时更正、补充,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费用。承包人的更正、补充不得导致项目功能、水平的降低,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4如发包人提出合同、《技术协议》范围内的有关设计、技术上的问题(包括调试及排除设备故障技术)和要求时,承包人应及时给予答复、解决,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图纸。
1.5承包人在设计、制造、施工中不得降低标准,若发包人发现有降低标准的情况发生,则承包人必须调整修改至合同规定的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以及交付份数。
2.1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4份。技术资料交付范围详见《技术协议》
2.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述相关书面竣工图、竣工资料2份及电子版2套。
八、设备、材料供应及质量检验
1、供应及质量检验
1.1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全新产品(发包人利旧设备除外),其技术性能、型号、规格、供货厂商均应满足本合同及《技术协议》相关规定要求,并按此进行采购、配套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工作,并须经发包人的验收和确认。发包人的验收和确认并不免除乙方所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的一切责任。
1.2设备、材料交货期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1.3发包人有权要求对设备、材料提出进行第三方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1.4设备到货后,如存放至现场其费用和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如存放至发包人仓库由发包人负责保管。但是所发生的二次搬倒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5现场开箱检验,设备箱件内应附设备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书等随机资料。
1.6承包人应在开箱检验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双方及时派员按《技术协议》、图纸对设备、材料进行开箱清点和外观检验,应做好设备箱件、材料外观完整性和数量记录及相应开箱检验记录并签署验收意见。该检验记录各方代表各执一份。承包人单独验收,检验结果发包人不予承认。如果发包人放弃检验或发包人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到场,则承包人可单独进行检验。现场开箱检验不能作为工程、设备、材料的最终检验。
1.7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8、设备、材料外观质量检验完毕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办理设备、材料入库、出库手续。
2、特殊设备、材料的检验
承包人提供的特殊设备、材料及其安装(如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部分动力管道、环保检测检验等),根据政府有关管理规定须由政府专门机构进行检验的,承包人负责提供检验所需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并向政府机构申请办理检验手续,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发包人配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要求对特殊的设备、材料提出进行第三方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3、其它
3.1现场设备安装过程中,发包人对不能满足生产工艺操作要求的,有权提出修配改方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方案积极修配改,以满足生产工艺操作需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不论发包人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开箱检验或者发包人代表参加了监制与检验、开箱检验并签署监制或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设备、材料质量应负的责任。
3.3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的检查,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包合同价格中。
3.4工程所需的主要施工材料,应具有相应的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进口证明等,并经双方共同验收。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构件的质量负责,以保证工程质量,该验收并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质量保证责任。
3.5在技术协议、工艺技术方案、施工图纸、厂家供货四方面关于本工程设备、材料的要求必须是一致的,若实施过程中有差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退货,由承包人重新采购、施工并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相关损失。
3.6对技术协议中没有注明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或参数不够明确的设备、材料,在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此类设备、材料中材质及性能满足《技术协议》要求,进行设计、采购、施工。
3.7施工分包人纳入工程的统一管理,服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程组织安排,严格按施工图纸和国家颁发的现行规范、规程进行施工。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施工质量负责并承担责任。
3.8本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的分包人在发包人现场的一切行为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九、工程管理
1、承包人进厂施工前,须按发包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签订相关协议,并执行相关规定。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核签字并签署开工单后方可开工。
3、施工用水、电
发包人指定用电、用水地点由承包人接至使用地点,承包人按发包人动力部门规定办理水、电使用手续,水电费发包人承担。
4、进度计划报表
4.1 承包人应按照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中规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本合同项下所有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
4.2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次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并在每月25日前将其当月按计划完成的工程内容及产值按程序报发包人审核。
5、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覆盖或隐蔽工程
承包人应事先按约定时间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到场检查验收,并于发包人代表检查前将“隐蔽工程自检记录”提交发包人代表,双方按国家规范、有关技术、图纸要求及承包人提交的“隐蔽工程自检记录”进行各种技术检查。检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代表应在4小时内(特殊情况除外)签署意见后方能继续施工。如承包人不通知发包人检查验收,发包人提出复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6、安全与环保措施
6.1承包人应在设计、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协议”、“环保协议”;承包人在消防、治安方面应遵守发包人相关规定。
6.2承包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发包人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环保协议”执行,对自己所承担工程的安全负责任。对于施工区域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地下电缆、水管等),发包人负责提供有关资料或进行现场交代,承包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保护,不得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6.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害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因承包人作业给发包人或者第三方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6.4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现场排出的废气、地面排水及污水,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
6.5施工区域全部要求进行围挡,围挡要求彩钢板,高度2米,颜色统一,干净整洁。
6.6施工涉及的进出甲方厂区的车辆及机具需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Ⅴ排放标准,若非新能源或达不到国Ⅴ排放标准,必须安装尾气净化装置。
6.7承包人应按国家法律规定为其人员缴纳各种保险。因承包人人员与承包人产生的劳动争议、工伤事故、拖欠工资纠纷等导致发包人涉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 现场清理
7.1 发包人不提供生产、生活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7.2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人的任何设备或多余材料。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承包人临时工程。
7.3在施工过程中时,承包人应及时清除并运出承包人所有的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装备,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但在质量保证期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在质量保证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用材料、装备。但不能影响发包人的生产管理。
7.4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的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合同款中扣除。
7.5在交工后,若承包人未运走所有剩下的承包人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发包人可将上述物资出售或另作处理。发包人有权从出售上述物资的收入中,扣留足够的款额,以抵付出售、处理上述物资和清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上述收入的余额应归还承包人。若上述收入不足以抵付发包人的支出,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处收回未清偿的差额。
8、发包人接收工程
承包人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承担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发包人若提前使用未交付的工程,因此而发生工程损坏的费用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十、培训
在无负荷联动试车开始之前,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提供现场培训和非现场培训,使发包人人员掌握工程、设备、材料的性能、操作、维修和保养技能。发包人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素质。
十一、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包括实物和资料验收。
2、按照技术协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验收合格30日内,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移交(资料验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资料、设备及材料资料和施工竣工资料验收),双方确认后7天内进行竣工验收。
3、按照合同及技术协议进行验收;建筑安装工程按照本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规定、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进行验收;设备、材料验收按照《技术协议》、国标及有关图纸内容的规定进行验收。
4、对验收过程中,不满足合同要求或不满足技术协议,按本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责任中相应条款处理。
5、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代表签署本合同的竣工验收证书,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的日期即是本合同竣工验收的日期。
十二、质量保证期
1、按照技术协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验收通过后、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后,本工程进入质量保证期。
2、质量保证内容及范围:本工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3、质量保证年限
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保证期(保修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质量保证期自签署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设备质量保证期为一年。
4、质量保证期内,因承包人设计、施工责任和设备、材料质量等原因造成的问题,由承包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偿修理或更换,直到验收合格,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对进行过修理或更换后的设备、设施、材料及部件,从修理或更换后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十三、知识产权保护
1、承包人应保证在本工程中所使用的设备或技术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若发生此类指控,由承包人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费用。发包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的,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2、承包人提供的在本工程应用的专利技术,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本工程之外,承包人不得使用。
3、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本项目编制的任何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
4、本合同项目成功投产运行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所有。原属于承包人的专利技术仍归承包人所有。
5、项目投产后,发包人单独对合同项目、设备及软件的改造、升级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属发包人所有。
十四、违约责任
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承包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不解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继续履行的义务,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工程、设备、材料、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免费更换或维修,直至达到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规定的各项参数、保证值、考核指标为止;因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额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按合同总额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本工程工艺技术方案出现漏项或失误导致本工程不能按《技术协议》规定实施或实施后的效果不能达到《技术协议》相关规定,需要对工艺技术方案进行补充完善,以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实施效果、参数、保证值、考核指标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由于设备、材料、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由于承包人其他责任在热负荷试车过程中未能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应免费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对工艺技术方案进行补充完善、对设备、材料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更换等措施进行整改,直到达到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标准及技术协议规定的要求为止。
如不达标,整改次数不超过两次。若第二次验收仍未达标,除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外,并按下述办法处理:
(1)扣除余款:发包人不再支付承包人合同剩余款,但是,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其他责任。
(2)补救措施:发包人有权另请其他队伍(或公司)继续建设、施工、安装、修理、整改直至达标,并且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3)因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额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5、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建设、设备、安装、材料等)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除按照本合同和《技术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外,按下述办法处理:
(1)承包人免费采取包含但不限于维修、更换等措施对问题设施、设备、材料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标准及技术协议规定的各项参数、保证值、考核指标为止;
(2)两次整改后,质量仍不能达标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但是并不免除承包人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其他质量保证责任;同时,对于工程、设施类问题,发包人有权另请其他建设队伍继续建设直至达标,并且由承包人承担超出工程质量问题项下质保金的所有费用;对于设备类问题,发包人可以选择退货或贬值处理:发包人选择退货的,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备款、安装费、调试费等,同时应承担该合同设备项下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发包人选择贬值处理的,双方协商。
(3)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6、 承包人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按合同总额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7、以上所述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从合同款中减扣。
十五、不可抗力和争议解决
1、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水灾、台风、火灾、罢工、暴风雨、地震或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时,在双方协定下,履行合同的期限按事故所影响的时间相应延长。任何一方都不能就由此产生的损失提出索赔。
2、受事故方应立即以传真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14天之内以特快专递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进行查验和确认。
3、受事故方应立即用传真等方式将不可抗力事故的终止或消除通知另一方,并用证明文件证实,而且应立即继续完成其义务。
4、如果受事故影响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任何情况,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由受事故影响方承担。
5、如果不可抗力影响超过60天,受事故影响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及时解决是否继续执行本合同的问题并尽快达成协议。
6、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不论对发生的争议采取何种解决方式,均不得影响本合同双方其它义务的履行。
十六、合同生效
1、本合同由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义务后,本合同履行完毕。
2、本合同生效后,所有双方达成的修订和补充协议条款应以书面的形式做出,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限产、搬迁、停产、生产方式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结算方式、工程内容、业务范围、合同工期等合同事项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发包人有权暂时中止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
4、本合同一式6份,发包人执4份,承包人执2份。
发包人:甲方: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章) 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二O一八年 月 日
附件二:
轧钢厂除尘改造项目技术要求
一、 总体项目描述:
按照河钢石钢全面对标学习邯钢环保管理深度治理攻坚方案,公司对标邯钢环保满足超低排放改造方案无组织排放治理部分第9项,为了满足国家省市超低排放要求。需对石钢公司轧钢厂除尘设备进行改造。本次招标分三个标段:
标段1:精整探伤线1#线倒棱机和3#线倒棱机的4个倒棱工位除尘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投产使用。
标段2:精整探伤线1#、2#、3#、4#修磨机除尘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投产使用。
标段3:异型钢线修磨机除尘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投产使用。
二、 投标方的责任
1.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招标人除提供设备电源、气源外,其它工作内容均由投标人全部负责。投标人负责从产尘点除尘罩到抽风口的管道、除尘系统及粉尘收集系统、排烟管道的设计、制作、安装、调试,培训、试生产、通过石家庄环保局验收、质保期服务的全部工作。其中标段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生产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和备品备件,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检验、正常操作、生产所需要的全部的完整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2. 负责保证所提供整套系统的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
3. 投标人负责对招标人操作人员的培训及指导。
4. 投标人确保所供设备及相关资料是完整的、合理的、正确的。
5. 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设备设计图、设备制造图、土建图、施工图等技术资料(需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出图)。对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和采用的技术标准负责(由于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资料有误或遗漏所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6. 投标人提供可靠的设备基础及配套设施图纸,并负责施工。
7. 投标人负责项目的编程并提供完整的可修改不加密的程序。
8. 投标人对其设备的制造进度节点应及时通报招标人,并接受招标人监督。
9. 投标人对其所提供的技术、供货设备的质量、性能和经济指标完全负责。
三、 工艺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
(一)、 技术参数
1. 车间工作制度:采用三班连续工作制
2. 设备工艺参数
设备名称 | 规格范围 | 设计产能 | 磨头数量 | 磨削压力 | 磨削量 | 砂轮线速度 | 修磨速度 |
精整探伤线1#修磨机 | φ80-φ185 | 1.2-2万吨 | 12 | 3-5KG | 0.2-0.5mm | 50m/s | 1-3m/min |
精整探伤线2#修磨机 | φ50-φ120 | 1.2-2万吨 | 9 | 3-4KG | 0.2-0.5mm | 55m/s | 1.5-5m/min |
精整探伤线3#修磨机 | φ60-φ120 | 1.2-2万吨 | 12 | ≤4KG | 0.2-0.5mm | 50m/s | 1-3m/min |
精整探伤线4#修磨机 | φ60-φ130 | 1.2-2万吨 | 12 | ≤4KG | 0.2-0.5mm | 50m/s | 1-3m/min |
精整探伤线1#倒棱 | φ42-φ180 | 40万吨 | 2 | 0.4-0.6MPa | 2-8mm | 40m/s | —— |
精整探伤线3#倒棱 | φ60-φ180 | 10万吨 | 2 | 0.4-0.6MPa | 1-5mm | 40m/s | —— |
异型钢线修磨机 | φ40-φ75 | 1.2万吨 | 9 | ≤4KG | 0.2-0.5mm | 50m/s | 1-3m/min |
(二)、 设备技术要求
1. 除尘系统对产生的粉尘进行吸风除尘,并对灰尘进行有效收集,保证设备本体整洁、卫生。
2. 在工艺流程及设备的选择过程中充分考虑对火星、粉尘、噪音、污水等的处理,不能产生二次污染。噪音控制标准为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要求。卫生应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经除尘后的气体含尘浓度:排风管排放浓度不大于10mg/Nm3。开标时投标人提供满足排放的措施。
4. 除尘罩、除尘器、管道等的设计要充分考虑主机设备的运行和维修需要,方便设备使用,不增加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
5. 除尘系统设计要方便灰尘外运及除尘设备的检修,配置封闭集尘箱,确保集尘不见尘,并留有足够运输通道。
6. 风机、电机、调节阀、滤袋、骨架、脉冲阀等零部件在选型上要充分考虑互换性。滤袋采用超细纤维防油拒水覆膜滤袋,应满足现场除尘排放要求。
7. 各除尘器过滤面积应与所选风机风量相匹配,除尘器压差、过滤风速满足最新国标要求。
8. 除尘器箱体壁厚≥4mm,灰斗和花板厚度≥6mm。
9. 反吹方式采用压缩空气离线反吹。满足定时和定压差两种反吹操作模式。
10. 反吹介质为压缩空气,反吹系统要求自带气源过滤、气源干燥机等。同时配置气标段、储气罐,要求在脉冲喷吹后气标段、储气罐内压降不超过原来储存压力的30%。乙方负责气标段、储气罐、安全阀等设施通过石家庄安监局报验。
(三)、 电控技术要求
1. 乙方负责整个除尘系统电控装置的设计、制造、供货,负责供货范围内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管线连接工作;所有电气设备的系统设计、设备设计及制造应严格遵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电气设备的电源接口采用取电制,卖方负责到买方配电室的电缆辅设、总电源开关及电源电缆供货。
2. 每套除尘器分别采用独立西门子PLC作为控制器,对整个系统,标段括脉冲反吹清灰、卸灰系统和风机系统实现安全可靠监控。PLC内存及I/O点的备用量不小于20%, 标段1 和标段4每套除尘系统采用就地控制方式,标段2 4套除尘系统采用计算机进行集中控制和现场接地控制,人机界面采用WINCC 7.4。
3. 控制柜内元器件布局,配电柜、操作箱位置要求宽松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现场操作及维护;风机电机采用国内知名品牌,电机大于等于30KW 采用国内知名品牌软启动器并具有旁路功能。
4. 电缆和桥架选用国内知名品牌,敷设需符合相关规范。
5. 系统设备采用手动和自动两种控制方式(手动模式为现场操作箱按钮控制)。
6. 除尘系统带有完整的温度、湿度、进出口压力检测等。
7. 计算机配置:
选用DELL 品牌,流行配置;HMI 选型及技术规格
HMI 的主要技术规格如下:
CPU 型号 Intel CORE I7
主存贮器 ≥8GB
硬盘 ≥1TB
HMI尺寸 ≥23TFT
主频 ≥2.6GHz
网络连接 工业以太网卡/标准以太网卡
8. 人机界面功能:
8.1、 显示功能
操作人员可通过监视器,对生产过程进行监视,显示画面应标段括:工艺流程画面,组回路显示画面,趋势画面,报警画面,帮助指导画面等,通过画面颜色可显示设备运行状态。
8.2、 操作功能
操作人员可通过键盘,鼠标等,按照规定的操作权限实现具体操作和数据的修改输入。
8.3、 报警功能
系统应具备多种优先级报警信号处理,处理方式标段括:窗口显示,列表,重要故障画面弹出,报警试验、确认等。
8.4、 重要参数记录功能
HMI具有完善的报警系统、趋势记录、报表记录、操作记录功能。
四、 进度要求:
1.设备交货期:中标后两个月运抵石钢轧钢厂现场。
2.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日期:中标后4个月。(吸尘罩、管道连接施工时相应设备需停产)
五、 报价要求
1. 提供详细设计方案及最短交货期。
2. 提供供货范围、设备性能详细说明、设备重量、主要零部件材质。
3. 提供详细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万元)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单重 | 总重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标段1 |
1 | 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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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控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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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备安装、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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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运输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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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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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它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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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2 |
1 | 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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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控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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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备安装、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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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运输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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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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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它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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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3 |
1 | 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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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控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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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备安装、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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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运输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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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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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它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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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资料交付内容、时间及交付形式
1. 中标后10天进行初步设计审查,15天进行详细设计审查。
2. 详细设计提供的资料:工艺布置图、土建资料图、土建施工图、设备装配图、部件图、制造图、设备制作计划、设备安装方案等。
3. 设备交货时提供的资料:
3.1. 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外购件合格证及其规格型号、样本等。
3.2. 安装、使用说明书,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规程标准,润滑标准等。
3.3. 详细的控制功能说明、功能描述、马达表及传感器清单。
3.4. 备件消耗清单:标段括备件名称、图号、重量、安装量、备用量等内容。
3.5. 开箱检验、施工、安装调试的详细方案、进度计划。
3.6. 培训计划。
3.7. 其它资料。
4. 资料交付形式和数量:
提供的所有资料采用AutoCAD2004、Word、Excel格式等可修改版。图纸、资料一式8份,相同内容的可修改的电子U盘2个。
七、 保证值和考核方法:
1. 设备性能保证值:
1.1. 袋式除尘器出口含尘浓度:≤10mg/Nm3
1.2. 滤袋使用寿命≥18个月
1.3. 袋式除尘器阻力:≤1200Pa
1.4. 袋式除尘器漏风率:≤2%
1.5. 设备耐压:≥—6000Pa
1.6. 满足国家省市超低排放要求。
2. 考核:
2.1. 出口含尘气体排放浓度>10mg/ Nm3 ,罚全部质保金,投标人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测试合格。
2.2. 达不到国家省市超低排放要求,罚全部质保金。
2.3. 如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考核合同金额 3‰。
2.4. 其它设备性能保证值,每项考核合同金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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