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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案例及疫情期的个人意见

来源: 2020-02-11


      在评审过程中,评委有可能发现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中存在错误。那么,评审专家可以现场修改不合理的采购需求吗?对此有人认为,明显的错误应该立即修改,然后才能再继续评审;也有人认为,现场修改不合理的采购文件势会必造成对投标人的不公平。究竟,评审环节专家是否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呢?

      案例:

      采购机构对一个服务项目组织采购。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3家投标人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

      在评标会上,一位评审专家仔细核对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随后提出,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中列出的技术规格要求相矛盾。内容需要修改和完善。否则,按现有的评标办法和细则,有些技术分无法合理评出。

      这位专家建议,可以将技术要求提升到一个较高的标准。评标委员会组长和其他评委同意了该提议。最后将技术要求提高到了统一的标准,评标过程继续进行。

      87号令第四十六条明确了评标委员会要履行的五项职责:

  •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符合性审查;必要时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比较和评价投标文件等,是专家应尽的法定职责。而修改或完善招标文件却不是专家的法定职责。


      显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评审专家修改招标文件的权利。本案例中,专家在发现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存在缺陷和矛盾后,考虑到本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便提出修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将要求提高到一个统一的标准,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尽管看起来很合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的依据只能是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后发现有瑕疵,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但在进入评审时却不能变更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现场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自定规则再去评审的做法有失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那么,问题来了,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如果发现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存在瑕疵,怎么办呢?8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在参与评审的过程中,专家难免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如果是小问题,可以通过表决,得出一致结论并在评审报告中予以记录,不一定非要停止评审。如果是重大歧义,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

      政府采购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一些看似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事是不能做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招标文件是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和修改。

      至此,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或歧义,专家无权现场修改,这是最终得出的结论。

 

 

新肺疾病期及疫情期后对评标、评审的一些建议

 

1、疫情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杜绝评标、评审工作。

2、疫情过后,按部就班地进行评标、评审工作,可以适当地加班加点,增开周六、周日进行评标、评审工作。如方便可以增加晚上时间进行评标、评审工作。

3、评标、评审期间、招投标、专家应按时按点的做好相应工作,不迟到、不早退、注意个人卫生,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及时准确地完成评标、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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