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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现场乱象之我见

来源: 2020-02-11


评标现场乱象之我见

 

      现如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现场乱象丛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专家手中掌握着“生杀大权”,他们直接能决定谁能成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成交供应商。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七部委12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当中关于评审专家权利和义务中的相关规定,七部委12号令明确要求了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并特别在第十三条中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六条中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XX项目公开招标,综合评分,开标过程一切正常,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暗示评审专家对某家投标人给予特殊关照,在“打分”环节要求把技术标(主观分)打分项大部分交由招标人代表“把控”其他评审专家按照招标人代表打分进行“微调”但一定要按照招标人代表所谓的打分档“好中差”进行微调,部分评审专家随声附和,乐得清闲自在不用独立自主进行打分,完全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代表的要求进行打分,充当“木偶”角色,一场悄声无息的评审开始了,最终结果当然是招标人对评标结果非常满意。采购代理机构表示非常感谢评审专家的全力配合,并表示下次有评标项目还会邀请各位评审专家“帮忙”,这种“水与鱼”的关系及其微妙与融洽。

     我国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违法违规问题在法律责任章节中题有明确罚则,但是部分专家还是铤而走险,轻则听从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指挥”,重则部分评审专家甚至和投标人串通一气,里应外合,谋取不正当利益。究其原因,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部分评审专家把评标作为主要收入来源,部分专家年龄偏大,专业知识不扎实,对招投标法律法规掌握不熟悉,业务不精通,做人没原则,做事没底线,随波逐流。建议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评级”制度,评审费由第三方部门发放(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放)切断利益链条,关系纽带,形成良性评标氛围和规范化的评标现场秩序。

 

                                                         评审专家:周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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