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具体要求,我关拟对查获的涉案货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现拟公开遴选1家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负责无害化处置工作,有意向的单位可向我关(略)参与遴选。
一、货物具体情况
化妆品等一批。
具体品名、规格、性状和数量、重量等以实物现状为准。
二、资质具体要求
(二)参与遴选的企业须具有垃圾焚烧场、工业窑炉,企业主营业务须含垃圾焚烧处理、垃圾综合利用等。
(三)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略)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粤环〔(略)〕2号)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且通过所在地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年审。
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单位财产被查封和冻结或者处于破产状态的,不允许参加本次处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置固体废物(略)有关部门处罚不准参加同类固体废物处置的单位,如仍在处罚期内,不允许参加本次处置。
三、单位遴选程序
(一)书面(略):有意向参与的单位,请于(略)年5月(略)日(略)前(以送达时间为准)将以下资料邮寄或当面送达到我关:
1.意向申请书;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略));
3.企业取得垃圾焚烧或填埋项目环评通过批复文件复印件((略));
4.通过所在地地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年审,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略)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粤环〔(略)〕2号)的要求依法取得国家排污许可的许可证复印件((略));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随附(略)复印件((略));
6.法人(略)原件及被授权人的(略)复印件((略));
7.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略));
8.详细处置方案,包含处置流程工艺,处置设备和处置场所彩色照片或彩色打印((略));
9.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略))。
(二)组织(略)察看待处置货物:我关将对各单位(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我关将统一安排时间到保管仓库,察看待处置货物现状并(略)处置货物清单、报价单等资料。
(三)遴选处置单位:我关将安排处置单位统一时间(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递交处置报价表(报价须为小写阿拉伯数字及大写汉字人民币,(略),必须密封)和无害化处置方案((略)),对符合我关无害化处置要素要求的各单位,以处置费用低者为优先,处置费用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或我关向处理企业(略)。
(四)组织考察:
我关在委托无害化处置前将对选中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主要有提交(略)资料的原件、处置设备、处置场地、监控视频等。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则取消该单位的遴选资格:
1.提供虚假资料参与(略);
2.无无害化处置场地;
3.无无害化处置设备或无害化处置设备不足(产能不足);
4.其他不符合无害化处置要求的情况。
(五)签订协议:考察后确认符合无害化处置要求的,我关经审批后与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上述货物未经环保处置,不得直接流入市场;处置过程须符合固体废物处置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业规定并确保安全,单位应自觉接受海关、环保部门对处置过程的监督;违反环保部门规定处置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处置所产生的可回收利用材料由处置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回收,提货、运输装卸费以及处置过程中拆解 、人工、环保处置等费用及安全责任一律由处置单位承担。
(三)处置单位须对处置过程进行同步拍照或摄像;处置结束后,处置单位须将处置报告随附相关资料(略)理成册(包含处置前、处置中和处置后的情况)、处置照片和视频资料保存在存储介质内报送我关,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环保部门报送处置情况。
(四)处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相互串通报价。
(五)根据要求处置单位在货物出库前提供单位所在地市环保部门同意单位接收处置的函件。交接地点为货物所在仓库,处置单位负责运输并(略)相关运输许可手续。
联系地址:(略)号 黄埔海关财务处(略)室;邮编:(略);联系人:(略)n> 黄先生、孟先生,联系电话:(略)-(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