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略),各相关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平稳落地,按照自(略)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略)〕(略)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区已填报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医用耗材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采购品种和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本次集中带量采(略)静脉导管类、输液港、非侵入式血管止血装置、三联三通、环形注射器和Y接头,造影导管、造影导丝、血管鞘、侵入式血管止血装置、抓捕器和压力延长管(略)、颅骨连接片、颅骨盖孔板、颅骨钉、脑脊液体外引流(略),以及脑脊液(略)流(略)、动脉瘤夹。具体中选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协议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略)确认的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
全区自(略)年5月(略)日起执行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略)个月。协议期为(略)年5月(略)日至(略)年6月(略)日。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延长采购期限原则上为(略)个月。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续签一次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填报采购量,由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具体组织。医疗机构应积极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略),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有关要求
(一)完成落地执行准备。自治区集中采(略)采购渠道,通(略)组织各方及时完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准备工作。中选企业要主动按要求完成相关产品数据和价格的维护、备货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数据维护等工作,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rel="nofollow" style="color:blue;">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要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三方权利义务。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并按照医疗机构要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略)采工作,主动畅通采购、进院和使用等环节,提高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库、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能力,做好中选产品采购量统计工作,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确保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各统筹区要严格按照带量采购基金预付管理制度做好预付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中选产品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做好医保政策衔接。医保部门充(略)发挥(略)、结算的杠杆调节作用,对已纳入医保(略)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医用耗材,中选产品医保(略)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产品医保(略)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五)加强监测和监管。(略)要加强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等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对未按集中带量采购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不按规定时间回款的医疗机构,在其下一年度预付金相应扣减(略)%。医疗(略)采政策,规范采购流程,及时确认入库。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日常供应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对违反招标采购规章制度、未按采购合同供应保障的生产经营企业,纳入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管理。
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关于印发〈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略)〕(略)号)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略),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通用介入和神经外科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产品供应清单(电子版)
自治区(略)
(略)年4月(略)日